第八章 编制报表前的准备工作
(一)记账基础
早期会计实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账务处理的基础。14、15世纪意大利流行的商业簿记方法主要的是确定商业活动的净结果,即盈利或亏损。确定的方法主要有:(1)通过收入减费用确定;(2)通过期初、期末资产和负债等账户余额的比较确定。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其基础都是收付实现制。
17、18世纪的产业革命,导致工厂制度的建立。此后工业生产过程日趋复杂,使得采用收付实现制确定净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各期的盈利或亏损。工厂主们为了准确地核算净结果,美国的工厂主们率先改良了收付实现制,即应用于铁路业的重置会计和应用于工业企业的盘存法会计。19世纪美国铁路业,为了不断吸引大量的股份投资,对固定资产采用重置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即首批铁轨、机车等设备投资资本化,并在账簿上保持不变,以后也不计提折旧,在随后期间所发生的改良支出全部费用化,盈利就是现金收支的余额。盘存法是将存货盘存的方式推广到企业全部资产的计价上,并通过两期净资产的比较来确定利润。
改良的收付实现制虽然较之收付实现制能够准确地核算企业盈利,但在实务中业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全部支出费用化。于是20世纪初,对改良的收付实现制进行改良,形成费用的跨期摊提方法、收入的实现原则。随着“公认会计原则”的建立,对跨期摊提、收入实现原则又进行了不断的补充、完善,会计进入了以收益表为中心的时代。
收益表的被重视,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受重视。因此,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如何恰当地确认、计量收入和费用,如何恰当地将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如何恰当地确定盈利或亏损。在这一背景下,逐渐形成了权责发生制,并且权责发生制主要是确认收入和费用,甚至主要集中在收入的确认上。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主要是确认收入、费用的基础。1930年,美国出版的会计教科书这样界定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下,所有以赚取收入(不论是否收到现金)和所有已发生的义务(不论是否付现)要在各自的会计期间予以记录。……只有遵循这一方法,……每一会计期间正确的已赚取收益才可以取得。
权责发生制产生及其应用的早期,主要是用于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到了197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4号报告开始尝试用权责发生制来讨论资产和负债。随着讨论的深入,体现权责发生制精神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也基本确立起来了。权责发生制不再是收入、费用确认与计量的专利,也开始应用到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上。
(二)账项调整的基础
会计工作在整个经济活动的过程都应该随时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但是进行报告则是按照一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的。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前,需要对于某些会计账项进行调整。为什么进行调整,可以说就是因为有会计期间和权责发生制这两个因素存在。
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要求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因此计算企业盈利时客观上要求明确某项经济业务产生的后果应归属为哪一个会计期间?是应该在与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现金收支的期间记录,还是归属于该项经济业务所产生影响的期间?为此会计对收入和费用确认时,产生了两种记账基础,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确认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收付行为是否发生为依据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权责发生制能够将收入与费用配比,合理地均衡计算各期的盈利,因此,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更多地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在日常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收入和费用等经济业务的发生与现金收付行为的期间一致,不论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有些收入和费用等经济业务的发生与现金收付行为往往不一致,有的现金收付行为先于经济业务而发生,有的经济业务则先于现金收付行为而发生。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对收入与费用发生与收付期间不同经济业务一般按照现金收支行为发生的期间进行处理。这不符合会计记账基础——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因此,在每一会计期间结束时,应对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账项进行调整,即账项调整,为此编制的会计分录为调整分录。
(三)账项调整的内容
由于平时对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是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过确认、计量予以入账,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调整,因此账项调整的内容主要是预收、预付、应收、应付等。具体包括四类:
1.应计收入的调整。平时按照稳健性原则,收入要到现金收到时,才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到了会计期间结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标准对虽然已经实现、但未收到现金未入账的收入进行账项调整,通过账项调整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入账。这种已经实现,尚未收到现金的收入,称为应计收入。应计收入主要包括应计业务收入、应计利息收入等。
2.应计费用的调整。平时企业为简化会计处理,费用要到现金支付时,才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会计期间结束,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标准对已经发生,但未支付现金未入账的费用进行账项调整,通过账项调整将其作为本期的费用入账。这种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支付日期的费用,称为应计费用。对于企业来说,费用发生后,企业就有了支付现金的责任,从而形成企业的负债。所以,对未入账的费用进行调整的同时,还须调整企业的负债。应计费用主要是应付服务费、应计利息等。
3.预收收入的调整。按照权责发生制以及收入的确认原则,虽然企业已经收到现金,但尚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笔收入也不能作为企业实现的收入入账,而应将其作为履行义务期间的收入处理。因此,每个会计期间结束,都应对预收收入进行调整,将已实现的部分调整为本期的收入。这种已经收到现金、但尚未交付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称为预收收入。对预收收入的账项调整取决于预收收入的入账方法,如果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能可靠地预计在当期能够实现的部分,可以在入账时将当期可实现的部分直接记入当期的收入,则首期的预收收入不必进行调整,调整以后各期的预收收入;如果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可靠地预计在当期能够实现的部分,则须对各期的预收收入进行调整。
4.预付费用的调整。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大量的先支付、后受益的事项。这些支付在先、发生在后的费用,称为预付费用。预付费用的支付与发生的时间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称为收益性支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称为资本性支出。属于待摊费用的收益性支出在现金支出时,不应记入当期的费用,作为递延到以后的会计期间;属于资本性支出在现金支出时,不应记入当期的费用,作为资产在以后各期受益期间摊销记入各期费用。
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的共同特点是: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时间上晚于经济业务的发生。预收收入和预付费用的共同特点是: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时间上早于经济业务的发生。
(四)对记账基础的再认识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会计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基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在确认上的差别主要源于各自有着不同的收入实现和费用发生的标准。一般来说,权责发生制能够正确地核算企业的损益,因此企业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地核算企业盈利,因此企业较少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在面前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应该对两个记账基础重新认识。
权责发生制虽然能够正确地核算企业盈利,但其存在着如下问题:(1)权责发生制下的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能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赊销赊购业务非常普遍,对此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本期可能并未全部收到款,确认的费用可能本期并不需要全部支付款项,从而导致收入和费用的发生与现金的流动不一致,而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对企业的经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能否按现有的规模持续地经营下去。(2)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收入实现的时间不一致,形成企业提前纳税的局面,导致企业资金的紧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的收入只要按照规定的确认标准实现了,不论是否收到款项,均应作为实现的收入处理,同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实现了所得,还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的分配。如果企业实现的收入对应的是应收款项,则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能力不对称,企业在按照税法纳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动用正常的经营资金。(3)账面利润与支付能力不协调。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时,如果企业大量存在着应收账款,会出现企业的账面利润较高,但没有实现真正的现金流入,不能实现其支付能力。正是权责发生制造成企业的“观念”性盈利,与实实在在的支付能力相矛盾。其最终结果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失误,因为仅仅根据“观念”的盈利多少往往会引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会计信息使用者会产生许多疑问,诸如企业实现的利润哪里去了?企业为什么不分配现金?企业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为什么低下?等等。
收付实现制虽然不能正确地核算企业盈利,但其存在着入下优点:(1)收付实现制下的确认收入和费用能够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收付实现制以收付现金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发生与现金流动一致。(2)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收入的实现时间一致。按照收付实现制的要求,企业只有收到现金才能作为收入的实现,并以此为依据计算缴纳各种税款。因为已经收到现金,虽然发生了纳税义务,但已具有了纳税能力,使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纳税能力协调一致。(3)账面利润与支付能力一致。收付实现制对于赊销不作为收入赊销加以确认,账面利润与实际利润一致,账面利润能够反映企业实际支付能力。
会计实践证明,权责发生制在确认收入、费用方面,在正确核算企业盈利方面的优点不可动摇,然而收付实现制在确定现金流动方面的优越性也不容忽视。最好是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我国的企业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这两张报表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1998年开始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以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动。它将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核算的会计资料调整为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数据,填列现金流量表。这种会计报表体系的形成实质时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