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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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个人人身保险

案例1:公司内部规定对投保人无效——完整契约条款的应用

    
    2000年8月26日马鞍山某妇女投保一险种,保额2万元,重疾双倍赔偿,保险期为终身,免责期180天。次年2月19日就医,2月28日确诊患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确定被保险人于2月19日就医,尚在180天免责期内,因为该公司对180天免责期的确定,有一个“对180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了被保险人疾病确认日期为就医日。
    该妇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确实有此规定,但未向业务员传达,从而业务员并未向投保人解释。
    问题:
    1.依据上述信息,法院应作何判决?
    2.如果保险公司将该规定向业务员传达了,业务员也证明向投保人解释了该规定,法院应作何判决?
    解答:
    1.依据上述信息,法院应支持该妇女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该妇女支付保险金。原因: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未向业务员传达,从而业务员未向投保人解释,因此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于何为疾病确诊日,保险公司无权自己作单方规定,应根据医学定义确认,如果医学上无明确的规定,则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解释为准。
    2.即使保险公司向业务人员传达了该规定而且业务员证明向投保人解释了该规定,除非投保人确认业务员所述,或者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否则法院仍将作出支持该妇女诉求的判决。因为,未经投保人签字确认、且不为投保人承认的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属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完整契约条款”的要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他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