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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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业财产保险

案例1:帐物全损索赔处理

    
    案情:
    2006年2月20日,某装饰材料厂购买一份团体火灾险,固定资产、定额流动资产及租用厂房合计保额一千五百万元。同年12月20日晚,由于生产过程中的意外该厂发生火灾,烧毁厂房及厂内全部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与半成品,以及所有的会计帐簿。出险后该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险情并提出全额索赔。
    保险公司接出险通知后迅速勘查现场,确认火灾确属意外,属于保单保障范围。同时该厂固定资产及厂房部分损失很快核实,但在核定流动资产时,因该厂帐簿完全被毁且所生产装饰材料均为易燃物而全损,因此产生争议。厂方与保险公司的争议主要在于赔偿额的多少。厂方认为,该厂是足额投保且该厂财物全毁,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千五百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固定资产可全额赔偿,但流动资产应按实际占用进行赔偿,因为流动资产的多少是变化的,定额流动资产与非定额流动资产也是随时变换的;且保险公司的足额承保确实应该足额赔付,但是要分清发生火灾时各项流动资产的资金占用情况,如果只是按保额赔偿,那么有可能与该厂流动资金的实际损失不符合,即有可能发生保险公司多赔付的情况从而违背补偿原则,也有可能使厂方权益受损。因此应在调查核实厂方流动资产的实际占用数后再最终确认赔偿额。
    最终厂方同意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保险公司决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协商处理:
    1.保险公司以厂方提供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为基础逐步核实了该厂的各项资金来源并按资金来源与资金占用平衡的原则,逐项匡定全部资金占用情况、流动资金占用情况、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情况;
    2.根据厂房提供的该厂外存材料与外加工产品情况,逐笔调查核实,将这部分资产从计算储备资金损失时加以扣除;
    3.调查核实该厂应收、应付款项的情况。应收款是资金占用,应付款是资金源,这部分属于结算资金,虽然属于非定额的占用与来源,但对匡算整个流动资金的来源与占用很有必要。
    4.调查核实库存现金与借出款项。借出款项与库存现金之和为非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中的现金科目余额。
    5.调查核实未出帐发出商品和在外地的私人供销产品情况。该部分产品未受损,与外存材料、外加工产品一样,均应从定额流动资产中剔除。
    通过上述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进一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损失推算:
    首先,以匡算的全部资金来源减去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金占用,得到流动资金占用额;
    其次,从流动资金占用数中,剔除上述几项及银行存款,得到定额流动资产损失数;
    第三,将这种根据“倒推法”得到的损失数与厂方提供的定额流动资产总情况与损失明细进行核对,合理确定定额流动资产的实际损失数。
    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该厂定额流动资产的实际损失数比投保金额少约55万元。
    最终,在详实的调查资料面前,保险公司与厂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保险公司赔付其全部损失一千四百四十万元。
    分析:
    我们知道,企业财产保险中有一种“申报保险单”, 这种保单对价值波动较大的企业而言比较理想。但其实施前提是,企业能够在每个月及时、准确地递交报告,报告其每月产品、存货等价值,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索赔时就难以保证得到足额赔付。该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提供了这样的产品而该厂也能按时提交价值报告,那么理赔过程将简化很多。当然,受信息水平等客观因素所限,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这类产品,而要求各企业能如实、按时提交报告,也较为困难。但这类产品应是近年企业财产险开发的一个方向。
    启迪:
    1.在现有险种下,对团体火灾险中的流动资产的理赔,不应按全损全赔处理,应根据企业流动资产按季变动的特点区别处理;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会计知识,了解各科目下详细具体的内容,这是搞好企业火灾险理赔的重要的关健因素。
    2.对于团体火灾险中帐物全损的理赔案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在事实核实清楚的基础上理赔,既可以避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况也可以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
    3.承保与理赔时应向顾客解释清楚理赔原则,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相信客户,妥善处理疑难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