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的法律基础
案例1:保单受益人应如何变更?
1996年7月陈某为其丈夫伍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4万元,受益人为伍女,投保人陈某依约按月交纳了保费。1998年9月,卧病住院的被保险人伍某约好友刘某等3人到医院,由伍某口述,刘某代笔,变更保险金中的1万元给被保险人母亲张某作为安度晚年之用,9月6日,被保险人伍某因疾病身故。之后,张某将其子伍某生前所立的内容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实后,将保险金中的1万元予以扣留,受益人伍女只领取了3万元。监护人陈某(注:受益人伍女刚满2周岁,故投保人陈某为其法定监护人)遂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剩余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即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将1万元保险金扣留,发放给被保险人母亲张某,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伍女的诉讼请求。
伍女及其法定代理入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而是以遗嘱方式处分保险金,但其死时保险金已经归上诉人所有,被保险人处分的不是他自己的财产,因此是无效行为,故要求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被保险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其变更受益人行为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关于保险金安排行为。
被保险人生前书面留言:“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伍女)。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请从所得保险金中给予1万元整安度晚年。”从字面上看,该内容确实可以作不同理解。考虑到被保险人以及持笔人的自身条件,不能要求其用准确专业术语表达意思。但刘某等3位在场证人证明,被保险人的意图是表示将从保险金总额中分1万元给其母亲安度晚年。这3个人证言经法庭质证,上诉人未能推翻上述证言,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进一步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和处分权,有权自行处分保险金。被保险人死前的留言可视作增加受益人的安排.被保险人虽未明确张某是受益人,但他明确要求将保险金部分分配给张某,故张某也是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关于保险金部分所作的安排,是其生前处分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遗嘱:一审法院以及当事人认为该安排是遗嘱属于认识错误,上诉人主张保险人应当支付余下的1万元,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对本案加以评析。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遗嘱
遗嘱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并在其身故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完全所有权和合法。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是身故保险金且已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才可能产生的保险金并没有所有权,所以,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遗嘱,这种意思表示不是财产所有人基于自己的财产产生的权利,而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赋予他合法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如果伍某关于保险金安排行为被定性为遗嘱,则法律后果必将不同。依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对于他人的财产则无处分权。被保险人立下遗嘱要求将死后的保险金作为其财产进行处分,显然违反了《保险法》和《继承法》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该遗嘱行为则属无效。
二、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行为是否有效
依《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此,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同样也可以改变原有决定,变更或增删受益人。
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关于保险金分配的安排行为,从内容上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考虑到被保险人及其持笔人的素质问题,不能要求其用专业术语准确地表达意图,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意图是要变更受益人,将保险金中的1万元给其母亲用以安度晚年。如前所述,被保险人享有独立的民事处分权,即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单方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因此法院和保险人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保险人增加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先于保险理赔之前做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里,法律只是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其变更受益人意思表示负有书面通知的义务,但并无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在其生前到达保险人,故伍某的变更行为有效。保险人在收到该意思表示后,应当遵照该意思执行,增加张某为受益人,并按其意思要求进行受益分配。
三、保险金所有权何时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实际交付以前并不发生转移。《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所有权就立刻发生转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并交付保险金后,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所以本案中原告认为保险金所有权的转移的唯一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身故,无论受益人是否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单受益人就立刻享有保险金所有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既然保险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保险公司就有义务也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变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