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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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财产保险

案例1:保险财产未受损索赔案

    
    案情:
    某年1月20日,某市居民赵某将自家一套家庭影院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额三万元。当年11月26日赵某所在住宅楼发生火灾殃及赵某所在居室,赵某在火灾中除救出自家家庭影院外,其他财产全部被毁,损失达5万余元。火灾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被保险标的家庭影院并未受损而受损的财产并非保险标的。赵某无奈却又无可奈何。
    本案发生后人们议论纷纷,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保险公司拒赔是按合同办事,无可非议。赵某的保险财产未受损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无法体现保险法律上的严肃性;
    第二,保险公司拒赔合法不合理。如果赵某抢救的不是保险财产而是其他未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必然要赔偿其家庭影院的损失;但现在赵某抢救的是保险财产而不是其他财产,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但公司不赔偿又不合情理;
    第三,保险公司应奖励赵某的施救行为。即认为赵某索赔不合合同规定,但如果保险公司不加奖励则不利于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财产的积极性,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赵某抢救保险财产的行为予以一定奖励。
    分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家庭财产理赔原则的问题。同时本案又是一个典型的保险财产未受损案例,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问题。如果正确理解保险合同,则会了解,赵某的索赔不仅合理而且也合法。理由在于:
    1.保险财产是赵某冒险抢救出来的,并且是以其他未保险财产受损为代价抢救出来的。如果赵某不愿损失未保险财产,则保险财产必然受损。因此目前的结果:赵某冒险抢救出保险财产而未保险财产却受损,不能改变赵某付出了代价的实际,而这种代价应由保险公司分担。
    2.赵某牺牲未保险财产的目的是为抢救保险财产,即使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但可以视其为一种为抢救保险财产而支付的施求费用,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也符合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一条款的规定。
    3.赵某的行为是一种值得赞扬与鼓励的行为,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尽可能抢救出贵重财产而减少降低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实事求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拒赔,既与保险有关原则及条款相抵触,也不利于促进投保人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和积极施救。
    4.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赵某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但是赔偿金额应控制在赵某投保的保额限额内。某案中赵某的损失达5万余元,超出了保险标的的价值3万元。同时,即使赵某放弃抢救保险财产而抢救其他未保险财产,也不可能完全救出其他财产。因此赵某只能得到部分补偿。
    最终,我们认为,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合理合法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予部分或全部赔偿。
    启示:
    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正确理解合同条款与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理赔决定,而不是仅仅为暂时的利益,一味拒赔,否则即不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对家庭财产理赔时应遵循第一赔偿原则而非比例赔偿原则,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金额限度下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足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