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课程首页 讲解

第九章 个人人身保险

案例2:体检合格却被拒付案

    
    2007年9月1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寿险公司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其儿子李子为受益人。2008年8月30日,被保险人因心肌梗塞、肠系膜上动脉分支栓塞、肠坏死而死亡。受益人李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
    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被保险人曾于2006年7月29日因胸痛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且住院至8月28日,出院诊断为高血压痛II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心功能II级。而张某在填写投保单有关健康告知栏时,否认自己曾经患病或住院治疗,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此案做出了拒付决定。
    受益人李子不服,诉至法院。诉由为,在2009年9月1日,李某投该寿险时,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带其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一切正常。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向被告如数交纳了保险费,该合同已经成立,且被保险人去世时已经超过了该保险的观察期。
    问题:法院应否支持李子之诉讼,判断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答案:
    不应支持该诉讼,应驳回李子之诉讼。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1998年7月29日至8月28日曾因冠心病、高血压住院的事实,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体检结果不影响该事实,因此支持保险公司的决定,驳回李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由李子承担。
    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既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更是其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保险法》第17条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而体检只是保险公司自我评估和防范风险的一种手段,既不是其合同义务,更不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就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何况保险公司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及对哪些项目进行体检,也须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身体状况的告知情况做出决定。体检做出的结论只能反映被保险人现在的一些身体和健康状况,并不能完全反映其既往健康状况及诊疗情况,而被保险人的既往健康状况及诊疗情况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体检项目的准确性也有赖于被保险人对其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叙述,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情或对其身体及健康状况作虚假的陈述,就可能使体检项目不到位,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倘若体检可以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将纵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心存侥幸,对体检的保险合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