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商业财产保险
案例3:露堆财产受损的理赔
案情:
2004年6月20日,某企业向保险公司全额投保其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同时对其堆放在露天广场的原材料加保了露堆财产特约保险,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暴风责任为每秒17.2米以上、暴雨责任为每小时降水量16毫米以上;总保额为一百三十万元。同年9月25日,该地区突如其来一场大暴雨,风速达到每秒21.5米,降雨量达每小时32毫米。由于风大雨大,刮倒了厂房,甚至连周围的大树也被刮倒,致使该厂损失财产91万元,材料受损55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告了险情,并提出全额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厂受损的露堆财产虽用塑料布覆盖,但其所用幕布非常陈旧,全部被暴风雨损坏。因此保险公司在核赔时,与该厂在露堆财产的赔付方面产生了争议。经过最终调查与协商,保险公司并向企业做了解释说服工作,本案得以协商解决,受灾企业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赔付,而露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了85%的赔偿责任,企业共从保险公司获得了84万余元赔款。
分析:
1.可保财产与特约可保财产的保险责任有区别,要分别分析理赔。本案受损房屋等财产属于可保财产,可直接按保险责任理赔;而露堆财产则属于特约可保财产,要经过特别约定才能承保,对其处理适用《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的规定;
2.该企业遭受的是特约承保危险--暴风雨这一自然灾害,因此适用《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的规定,如无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3.该企业以陈旧塑料布覆盖露堆财物,不符合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以此为由拒赔,也有理由加以支持;
4.但是,本案的特大暴风雨应作特殊处理,保险公司不应简单拒赔。理由是:(1)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每秒17.2米以上的暴风,每小时16厘米降雨的暴雨,本案中的风速雨速均已超过该标准;(2)由于该案中的暴风雨为特大暴风雨,它不仅损坏了露堆财产,而且将周围的房屋、树木刮倒。可以推定,即使该厂以新塑料布覆盖露堆财产,财产也会受损。
5.被保险人存在着忽视安全防护措施的因素,这一因素决定了被保险人对露堆财物损失程度负有责任。因此可以在实际赔付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赔款作为对被保险人未尽相关义务的惩罚,以促使被保险人主动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这样处理符合保险条款和我国《保险法》、《合同法》以及《财产保险合同条件》中关于被保险人义务规定的精神。
启示:
保险公司对企业财产险中的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等要作明确区分,并应向投保人作详细解释;保险公司的理赔,要以详尽踏实的调查为基础,该赔的足额赔偿,不该赔的不能赔偿,并要做好解释工作,不能以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作为理由简单地拒赔了之。理赔工作即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又要引导被保险人作好风险防范工作,这样才有利于保险的“风险防范与管理”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