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一体化的涵义
经济一体化目前尚未有公认的明确定义。
于光远主编的《经济大辞典》认为,经济一体化“通常指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内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和共同的经济调节,向结成一体的方向发展。一般根据国家间的协定建立,有共同的机构。按一体化程度和成员国不同情况,有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与完全经济一体化等形式”。
也有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把经济一体化看作是“只在整个参加国之间采取歧视性地减少或取消贸易壁垒的贸易政策。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包括优惠的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
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按照贸易壁垒的取消程度和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经济一体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相互免征商品贸易关税,但各成员国可以保持各自的关税结构,对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按照各自的税则征收进口关税。这是一种松散的经济一体化形式。
(2)关税同盟。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而缔结的同盟。这种一体化形式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可看作是一种协调、妥协和斗争的国家集团。
(3)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是比关税同盟联合得更为紧密的经济一体化组织。除了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外,还取消对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移动的所有限制。因此,共同市场要维持成员国之间货币汇价的稳定,要制订共同的财产法,协调劳动立法和税收制度等。
(4)经济联盟。经济联盟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威性机构把成员国的经济组成一个整体,联盟具有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统一的货币制度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经济联盟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它与共同市场的最大区别在于,经济联盟的成员国必须把其经济主权移交给超国家的机构。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其最初建立的经济原因在于:第一,二战后科技革命使各国的生产力得到迅速的发展,把西欧变成一个商品自由流通、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无国界限制的、统一的共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西欧国家迅速增长的生产力与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之间的矛盾。第二,可以优化西欧各国间的国际分工,有利于摆脱对美国的依赖,抗衡美国的经济控制,保护他们的内部市场并恢复和拓展他们的海外市场。
1951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根据“舒曼条约”,决定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7年3月,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总称《罗马条约》,并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5年4月,6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3个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或欧洲共同市场,1967年7月,该条约正式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1981年1月,希腊加入;1986年1月,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共同体扩大为12国。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始生效,欧洲联盟诞生。1995年1月1日,奥地利、芬兰、瑞典3国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扩大到15国。
欧盟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理事会。
欧共体成立之后,首先就是要建立一个关税同盟。按照《罗马条约》的要求,关税同盟的安排应在1958年1月1日到1969年12月31日的12年内完成。 在削减内部关税方面,共同体成员国从1959年起大体上每年削减10%的关税,到1968年就全部取消了内部关税。在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方面,工业品分三次,于1961、1963、1968年分别调整到位,农产品也分三次,于1962、1966、1968年分别调整到位。因此,到1968年,欧共体已建成了一个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统一关税。
70年代初,欧共体各国同意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联盟,1982年底,欧共体成员国首脑在哥本哈根召开会议,一致同意把完成内部市场的统一作为今后几年共同体的首要任务,经过3年努力,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会议上通过了在1992年底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具体计划。该计划的实施进行得比较顺利,1992年底,各国已基本撤除了各种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基本形成。
在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同时,欧洲经济共同体又加紧了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步骤。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首脑在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会议并达成协议,签署了《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决定最迟于1999年1月1日起建成经济和货币联盟,实现单一货币。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
北美自由贸易组织
北美自由贸易区又称美加墨自由贸易区,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于1992年8月12日签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后成立的。根据这一协定,3国将在15年内建成一个横跨北美大陆,拥有3.6亿人口,年生产总值近65万亿美元的北美统一大市场。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是废除贸易壁垒,实现公平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增加各自的投资机会;建立调节三方间贸易冲突的机制以保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发展各方面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其内容主要有:降低与取消关税;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公平招标;保护知识产权。
北美自由贸易区三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它与欧洲联盟等其他区域性一体化组织有着重大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区在某种意义上是南北双方合作建立的第一个经济集团,是南北联合以求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一个事例。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在亚太地区,目前有两个影响较大的经济合作组织。一个是1980年建立的非官方的太平洋经济理事会。另一个是1989年成立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近几年来,这一组织正朝着起实质性作用的方向发展。尽管亚太地区建立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进展慢于欧洲、美洲等其他地区,但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实际进展却相当迅速,投资、贸易、技术转让、劳务输出等各种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十分活跃。
亚太地区覆盖面很广,包括了亚洲、美洲和大洋州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社会制度不同、经济运行体制相异,而且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相互间还存在不少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纠纷和现实的政治及意识形态分歧,因而短时期内不可能建立起比较紧密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即使象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这样的机构由论坛性质转向有实质性经济职能的制度性安排,其形式可能也会与欧盟或北美自由贸易区不一样。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于1946年,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负责。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就国家货币问题进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提高就业、增加收入、避免竞争性贬值、向成员国提供所需要的临时性贷款、设法消除国际收支的严重失衡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提供贷款帮助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失衡。另外,还有指导国际金融秩序、提供金融咨询服务,等等职能。
世界银行(WORLD BANK)
世界银行于1945年12月成立,其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原则,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负责,行长历来是美国人。它与其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向较贫困国家提供优惠贷款的组织)和国际金融公司(向不发达国家的私人企业进行贷款与投资的组织)组成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的宗旨是: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鼓励发展中国家开发资源,促进私人对外投资,提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贷款等。世界银行的贷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目前以项目贷款为主。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正式取代1948年以来作为临时性机构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它是经过成员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批准的国际条约创建的常设经济组织。其执行机构为总理事会,成员国协商产生总干事,最高权力机构是每两年召开一次的部长级会议,关键架构是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目前,WTO在组织争议处理、金融服务准入、电讯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不同的是,WTO并不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援助(如贷款),而是将工作集中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与落实上,要求成员国遵循它所制定的游戏规则,而且它所涉及的范围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不断扩大,因此它的作用也在不断扩大。
WTO的原则与基本内容
1.WTO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包括以下原则。
第一,非歧视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上。最惠国待遇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WTO实行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目的是防止缔约国之间的歧视,使它们具有同等的贸易机会,平等地进行贸易,推动自由贸易和缔约国经济发展。国民待遇原则,是缔约国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相应实体的待遇。规定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使双方的贸易条件平等,不受歧视性的待遇。
第二,关税减让原则。保证缔约方能真正享受关税谈判,在作出互惠让步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关税,达成关税减让表。
第三,任何缔约国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缔约国规定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一般不得实行进出口限制。这个原则主要是针对禁止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许可证等做法。
第四,反倾销与限制出口补贴原则。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时实行倾销,并允许缔约国在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和威胁时,征收反倾销税加以抵制。关于出口补贴,WTO禁止缔约国对制成品实行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而仅限于要求缔约国承诺对其加以限制。如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国内工业有威胁时,该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第五,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政府必须公布本国有关外贸基本权利、义务的法规和条例,使缔约国政府和商人可以得到和了解。目的是防止缔约国相互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导致歧视待遇。
第六,解决争端的机制。缔约国因关贸总协定的执行情况向缔约方提出抗议时,后者应充分考虑并进行协商。本原则不是对一国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是能够协商,解决争端,保持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围绕上述六项原则,WTO的主要进展有:
(1)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2)WTO进一步明确、规范了GATT的上述原则和原来不十分清楚的贸易、法律概念及条文;
(3)扩展了多边贸易体制协调的领域,并在农产品、纺织品、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制定了过渡原则,将原GATT的原则、管理权限扩大到了上述领域;
(4)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并使之法律化;
(5)较好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规定或强化了差别优惠、免责条款、例外规定等;
(6)成员资格比过去更具有代表性,吸收了国际组织以成员或观察员身份介入WTO的活动。
从发展趋势看,WTO在制定游戏规则、贯彻游戏规则、调节争端、协调多边贸易政策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
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国际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全部国家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国际经济秩序,但它的基础总是当时的基本国际经济关系。
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在国际生产领域、国际商品交换领域、国际金融领域存在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不公平作法,以及经济控制方面的不合理关系。
1964年在第二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口号,要求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贸易、金融、技术转让、经济合作、援助等方面建立一种新的南北关系,重新建立新的世界经济体系。1974年在第6次联合国特别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以及《关于建立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根据上述文件,发展中国家在维护资源、经济独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生产领域与发达国家进行了全面的合作,同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进行了斗争。目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认识到建立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