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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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贸易政策分析

关税的重要性

    
    关税早在国际贸易萌芽时期便已产生,是国际贸易政策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重要性正在于它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关税政策不仅对一国的对外规模、商品内容和地区结构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外国也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关税不仅对一国涉外经济部门有着重要的政策作用,而且对国内的产业结构、就业水平等诸多经济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关税政策研究实际上是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逻辑延伸,是在贸易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关税的影响和一国应该采用怎样的关税政策。
    

关税的种类

    
    关税种类众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商品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进口税是进口国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一般在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关境时征收。出口税是出口国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过境税是对途径本国关境,最终目的地为他国的商品征收的关税。
    2.按照征税的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和收入再分配关税。财政关税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为了保护国内某些商品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发展而设置的关税。收入再分配关税是以调节国内各阶层收入差距为目的而设置的关税。
    3.按照征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选择税。
    从量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体积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在多数情况下以商品重量为计征标准。从量税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其税额只与商品数量成正比,因而在商品价格下降时,关税的保护作用实际上得到加强,反之,商品价格上涨时,关税的保护作用会削减。
    从价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特点是税额随商品价格涨落而升降。从价税比从量税优越之处在于它能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商品,但也有其弱点,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就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目前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包括运费、保险费在内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价格标准;二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 为征税标准;三是以海关估价为征税标准。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具体运用时,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则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选择税是对一种商品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收。选择税的方法较灵活,进口国可根据进口商品的价格变动和国内经济情况的需要选择有利的课税方法。
    

关税对称定理

    
    在一般情况下,开征进口关税能够改善征税国的贸易条件,同时提高进口商品的国内相对价格。由马歇尔提出,勒纳所证明的新命题:对出口商品加征等额的从价税率也能够达到改善征税国的贸易条件的同等效果,这一定理被称为“关税对称定理”。对称定理能否成立的唯一要素是政府在支配出口关税时同支配进口关税时是否完全相同。
    

非关税政策

    
    非关税政策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在关税日益降低的现今世界经济中越发引人注目。二战后,除关税之外的贸易保护措施日益盛行,这种种非关税的限制进口的措施被称作非关税壁垒。以下介绍几种主要的限制进口措施。
    一、限制进口的直接措施
    1.进口配额
    进口配额是一国政府限制一定时期内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金额的政策措施,限制进口措施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1)绝对配额
    规定特定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最高进口数量和金额,达到这一限额,就不准再进口,这是绝对配额。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绝对配额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全球配额,即指绝对配额适用于来自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实施这种政策的国家通常以进口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过去进口的实际情况分配一定的进口额度,达到总配额,即不准进口;其二是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分配给一定的配额,超过配额便不准进口,这种配额又分为单方面配额和协议配额。
    (2)关税配额
    对一定时期内特定商品的规定配额,在配额以内的商品,给予低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课以重税、附加税或处以罚款,此即关税配额。根据税率高低,关税配额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征收极低的关税或免税,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课征最惠国税率;后者则是指对配额以内的商品课征原定的关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课征很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此外,关税配额也可分为全球性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2.自动出口限额制
    自动出口限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压力下,规定一定时期内特定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额度,超过额度即禁止进口,通常该限额由进口国与出口国进行谈判,签订“自限协定”而决定。除双边协商的自限外,也可能是应进口国要求,出口国或地区单方面“自动”控制特定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出口的额度。
    3.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是一国政府对特定商品的进口颁发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准进口的管理制度。通常进口许可证由进口国外贸主管机构发给本国的进口商,但也有把这种权利交给出口国自行分配的情况。根据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来源地,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一般许可证(对于进口商品的来源国或地区不加限制)和特种许可证(对进口商品的来源国或地区加以规定);进口许可证还可分为定额(进口配额的一种表现形式,进口许可证的使用以配额为前提)和无定额(进口国政府事先不公布配额,许可证的颁发在所谓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两种。
    4.外汇管制(见第五章)
    二、限制进口的间接措施
    1.政府采购措施
    政府采购措施是指一国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政府机构在采用自用商品时应优先购买本国制造的商品(大体上指用本国原料在国内制造的商品)。
    2.海关估价和关税分类
    所谓海关估价,就是以高估完税价格的方式增加进口商品的税负,以达到削弱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的目的 。
    所谓关税分类,就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适用税率的方法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
    3.各种国内税
    由于国内税不受双边贸易条约和贸易协定的限制,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广泛采用各种国内税,对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实行差别待遇,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
    4.技术标准方面的规定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给不少商品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当任意提高这些标准时,会导致这些商品因无法符合标准而被拒之门外,从而成为贸易保护的壁垒。
    5.进口存款制
    进口存款制也称进口押金制、进口保证金制,指进口商向政府机构或指定的银行按其所进口商品的价格无息缴存一定比率的本国货币以限制进口的制度,存款经过一定日期再退还进口商。
    

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前者是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一定的补贴金额,一般是在某种商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为了鼓励该种商品的出口,对国内外的差价部分由政府部门直接给予出口商以现金。后者则是政府给予出口商的财政优惠,具体形式包括边境税收调整、退还进口税、免征进口税、免征出口税。
    

出口补贴与进口税的比较

    
    美国经济学家汉密尔顿对出口补贴和进口税做了比较研究,他认为:(1)出口补贴对幼稚工业的的鼓励与支持,要比进口税更为直接和积极;(2)出口补贴不易引起被保护产品的价格上涨,而进口税的最明显效果就是提高进口国国内的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从而降低消费的福利水平;(3)出口补贴会提高国际贸易量,而进口关税则会降低贸易量。因此,汉密尔顿认为,出口补贴政策对幼稚工业的维护是必要的,但如长期对某一工业进行扶持,则等于承认这一工业永无发展的希望。
    

鼓励出口的措施

    
    在实行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同时,各国还纷纷采用各种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以谋求贸易顺差。这些措施主要有:
    第一,出口信贷及其担保。出口信贷是出口国的银行为鼓励出口,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外国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出口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为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进口方提供的贷款作风险担保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国家代替出口商承担风险,扩大出口,争夺外国市场。
    第二,出口补贴。
    第三,倾销。倾销的方式有价格倾销和外汇倾销。前者指以低于国内的价格向国外出口商品的营销行为;后者则是政府的金融管理当局把本国货币币值调到相当低的水平,使得以外币衡量的本国出口商品显得很便宜,而以本币衡量的进口商品则十分昂贵。
    第四,其他。包括社会倾销、外汇分红、复汇率制、设立专门组织研究制定出口战略、建立商业情报网、举办贸易展览会、组织贸易代表团、援外活动等等。
    

有效保护论的扩展——负有效保护率

    
    在实际计算某个行业的有效保护率时,有可能出现负值的有效保护率,但此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有效保护率为负。由公式可知,为负值的原因有两种,或者为负值,或者为负值,以下分别讨论。
    为负值时,说明未征收关税时的最终产品的附加价值是负值,这项产业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关税保护的结果。因而当为负导致的有效保护率为负值时,说明关税产生的效果是正效应。为负的有效保护率的变动范围小于-100%,即,换言之,当时,可认定分母为负,虽然为负,但关税保护效果为负,但关税保护效果为正,当然,当时,则不能简单确定。
    为负值时,说明关税结构存在问题,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关税过高,抵消了最终产品的关税的保护作用。这时可以认为,负的有效保护率也表示负的保护效果。为负的有效保护率的变动范围为0%——100%,换言之,时,可认定为负。
    总之,者,保护效果为负;者,则分母为负时,在未征关税条件下附加价值为负,而其关税的保护为正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