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个人人身保险
案例4:进食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意外伤害给付案
刘某,男,3周岁,1998年10月其母为其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保额5万元。
1999年2月11日12时,被保险人刘某因吃香肠胃内容物返流引起吸入性窒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投保人于99年2月12日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刘某死亡属意外伤害责任范围为由,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投保人委托代理人报案后,由于考虑到被保险人死亡在条款规定的180天疾病死亡免责期内,保险公司初步调查后,认为被保险人刘某死因不明,故委托公安局法医室对刘某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查明死亡原因,并对尸检提出了要求:1.查胃肠内容物是否有毒物;2.查大脑是否有脑瘤;3.查是否有先天性疾病;4.查有无外伤痕迹。保险公司还到医院、计生委、刘某的亲戚家等处进行了调查取证。
99年3月3日法医室对刘某的尸体进行了尸检,并出具法医鉴定书。法医鉴定书中有关检验的结果摘录如下:[检验所见]头面部:头颅无畸形,头皮无裂伤及挫伤,皮下及帽状腱膜无出血及血肿,颅骨无骨折,颅内未见异常……胸部:……未见各类先天性心脏病变。[化验结果]取心血及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物。法医鉴定书对死亡原因分析说明为:“据尸体解剖检验及病理组织检查,未发现明显的先天性心脏疾病等致死性疾病。尸检的死亡原因系由于死者生前胃内容物返流引起的吸入性窒息突然死亡。”并说明发现在肺主支气管、肺叶及肺段支气管腔内有与胃内容物相一致的物质,属于吸入的异物。因此法医鉴定书的结论:刘某系因吸入性窒息导致意外死亡。
本案经过反复调查取证,保险公司最后认定刘某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条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少儿因胃内容物返流引起的吸入性窒息导致突然死亡的意外伤害认定案。
该案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条款第21条释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本案从法医鉴定上讲,应认定外来致害物为“香肠”,而且已构成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引起死亡的客观事实;
2.从“意外”的概念上讲,发生的事故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或至少因为疏忽没有预见的。因为刘某吃“香肠”引起胃内容物返流对年幼者来说,其原因、事故及结果都是无法预见的;
3.根据法医鉴定书及调查取证,可排除内在疾病因素导致死亡及人为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伤害。
[结论]
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近因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启迪]
在现实生活中少儿的意外突发事件较多,且大多数案件常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能像刘某案一样调查清楚,因此确定意外伤害责任有很多难以超越的困难。从本案来讲,有两点应加以注意:
1.本案法医鉴定结论上的“意外”,其涵义与条款上“意外”不同,还有一定差距。条款所指的“意外”,一般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识别:
(1)被保险人事先能否预见;
(2)是否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
(3)被保险人是否由于疏忽没有预见;
(4)技术上能否采取措施避免。
2.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一方面,承保时应限制少儿投保金额,另一方面对少儿给付案,应尽可能迅速地进行调查、取证,为案件的准确及时给付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