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课程首页 讲解

第十章 团体人身保险原理

案例3:协调给付条款与不重复给付条款案例

    
    假定金峰受两个团体医疗费用计划的保障,两个计划都包含协调给付条款。每一保险计划都规定了100元免赔额和20%自担比例。如果金峰某次医疗中发生了5 100元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那么:
    被指定为第一计划的保障将支付4 000元的保险金,其计算过程如下:
    

    
    分析:由于两个计划包含相同的免赔额和自负比例,所以金峰的第二计划也将向她给付4 000美元的保险金。但根据协调给付条款,第二计划只需向她给付1 100美元的保险金,即第二计划将支付总报销费用(5 100元)与第一计划已付保险金(4 000元)间的差额。而金峰自己不负担任何费用。
    假如其他条件一样,但是第二计划中包含不重复给付条款。此时与上例相同的是,第一计划将支付4 000元的保险金。而根据不重复给付条款,第二计划不必给付任何保险金,因为第一计划已付清的4 000元保险金与金峰假如被置于第二计划时应得的保险金相等,差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