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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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说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的内容,清晰理解它们的应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熟练运用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本章为全部学习内容中最重要部分之一。主要内容部分附少许思考,应能熟练运用相应原则作答。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1.概念: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确立的条件:
    (1)法律认可的利益
    (2)经济利益
    (3)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
    ●不具保险利益者,合同无效
    ●不能以保险合同约定排除或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时效:订立时、持续期间、索赔时
    4.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与赌博划清界线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相应的有如下利益: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物权
    ●债权:信用保险利益
    ●法律责任
    ■思考:租赁人按租赁合同要求投保所租赁财产的保险,体现的是什么保险利益?(收益权、法律责任)信用保险体现的是什么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的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思考1:某游人觉得故宫是中华民族的共同遗产,损毁可惜,因此希望投保以故宫为被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可否接受该投保?
    ●思考2:某人3月租住一房间,租期半年。合同规定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或修复,因此承租人投保了一份以所租房屋为保险标的的一年期财产保险。9月租房期限到了以后,承租人将保险合同一并转交给房主。请问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可假设不同情况分析。
    ●思考3:某人以其丈夫为被保险人投一份20年定期寿险,受益人为自己。后两人离婚,离婚后一年,男方再婚,三年后离世。请问保险金归谁所有?从保险利益角度分析。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采用的是严格责任规定,即保险人在说明义务上,不需要有过错,只要没有明确说明,则合同条款无效。不过现实中很难判断。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对该条法律条文的清晰理解即可了解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全部。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投保人陈述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
    2.如实告知义务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还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无此义务。
    3.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订立合同时,称告知。向保险人通报其后发生重要事件,称为通知,两者违反的法律责任不一样。
    我国《保险法》告知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原则,仅限于被问及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策的信息。通知则按规定需主动通知。
    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策。
    5.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不赔偿且不退还保费。并且,不需要未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间有关联。
    ●过失:如果过失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关联,则保险人需赔付;如果过失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有关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则不赔付,但可退还保险费。
    四、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按形式分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按保证内容分承诺保证与确认保证。
    五、弃权与禁止反言
    当事人放弃合同权利后一段时间不可再主张该权利。
    弃权两条件:知晓权利存在、有明示或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
    ●思考:下述行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某人投保新装修之房屋,投保单询问房间涂料材质及颜色,投保人误将兰颜色填成了黄色。
     ■某人曾犯纵火罪,最近投保住房火灾保险,投保单上询问投保人是否曾有纵火行为,投保人填“无”。
     ■同样是此人投保住房火灾保险时,投保单上并未询问投保人是否曾有纵火行为,该投保人也未向保险人声明自己曾有纵火犯罪情况。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保险事故发生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也是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基础。
    两个含义:1.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内的才给补偿;2.以损失额为限。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1.范围: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其他费用
    2.损失补偿方式:赔付、修理、更换、重置
    三、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对被保险标的经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的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代位求偿
     ■在赔付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第三方请求赔付的权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为损失补偿原则所必须。
     ■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
      ◆标的损害的发生由第三者行为引起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已作赔付
      ◆不以被保险人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无需被保险人同意,但不得超过其赔偿限额(这与物上代位有区别)、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放弃追偿权利的,按不同时间有不同效果。
    ●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保险人赔付全部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
     ■两种情况:
      ◆实际全损
      ◆委付:推定全损,提出委付,保险人一旦接受,不可撤回。
    2.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派生。我国采用比例分摊方式。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确定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与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是被保险风险则赔付,否则,不赔付。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确定的办法有两种:由因及果、由果及因。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除外原因是先还是后,处理不一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