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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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个人人身保险

案例6:离婚时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如何分割

    
    1996年5月,赵某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赵某。1998年2月赵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保险单由王某持有并续交了一期保费,但双方离婚时保险单未分割,保单投保人仍是赵某。1998年8月,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赵某认为王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补偿一半保险费和一半保险金。
    问题:该案如何判决?理由?
    解答:
    1.保险公司应拒绝王某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请求;
    2.因双方夫妻关系已不存在,王某可与赵某协商变更投保人,但应该补偿其一半保险费。
    理由:
    一、人寿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表现在两者所有权的归属不同。由于保险单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而不是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而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则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以变更投保人的同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也必须随之转移。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并不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对现金价值做出单方面的处理决定,所以其变更投保人的申请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保险公司应予以拒绝。
    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所有,投保人也承担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所以,变更投保人既是债权的转移,也是债务的转移,前后投保人必须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投保人才可以变更。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要求变更投保人为自己,必须与投保人赵某达成协议,先由赵某将保险单转让给她,即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由于该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主张把投保人变更为王某,但后者必须补偿其一半的保险费是公平合理的。
    本案的实际处理情况:
    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补偿赵某一半保险费,赵某同意把该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王某。协议达成生效后,保险公司根据该协议将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变更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