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交换与社会影响
案例1:市场条件下的自愿诚信对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把人们与道德建设有关的社会活动分成商品交易和非商品交易活动两类。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市场主体;从事非商品交易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构成社会主体。可以看出,全体市场主体不但同时具有社会主体的身份,而且还是社会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交易地位平等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希望在不受胁迫即“自愿”、不被欺骗即“诚信”的市场环境中交换到自己认为价值相当即“等价”的商品。只有交易双方都满足了“自愿”“诚信”“等价”的要求,商品交换才会实现。如果一方发现或者感受到另一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有欺骗、胁迫等商业上的不道德行为,可能会损害包括自己人格尊严在内的交易成果,就会放弃交易。顺便指出,某些国有企业不断发生的诸如购入价高值低商品劳务、进行无效益投资等等以本单位吃亏为标志的所谓不等价交易,其真实的交易成果都应该是等价的,只不过交易内幕未被揭露罢了。
因此,市场主体出于保护自己实现等价交换的目的,形成了包括“自愿”“诚信”“等价”等内容在内的、以规范商业道德为基础的交易准则;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地形成包括法律法规、守则公约等文明形式在内的市场规则。谁破坏了等价自愿诚信的商业道德规范,谁就破坏了全体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市场的公共秩序,谁就会受到全体市场主体相应的追究。
可以看出,道德秩序乃是市场秩序的基础,而道德秩序的基础就是作为市场交易准则的“自愿”“诚信”“等价”。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不但同时具有社会主体的身份,而且还是社会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以规范市场主体商业道德为基础的市场行为准则,便转化为非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以规范社会主体公共道德为基础的社会行为准则。所不同的,只是商品交易社会活动中价值与价格上的“等价”,转化为非商品交易社会活动中权利与义务上的“对等”;规范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市场行为准则,进一步地扩展为规范社会主体非交易社会活动---也就是社会活动的社会行为准则。
需要指出,道德准则上的这种由“商品交易活动”到“全部社会活动”、由“市场秩序”到“社会秩序”的一致性,是社会经济环境决定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愿”“诚信”“对等”,作为人们(包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可以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论证。
在公民意识方面:任何“自愿”在境内生活的人,都必须对我国的法律持“对等”的尊重态度,“诚信”履行与之赋予权利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在岗位责任方面:任何“自愿”接受某项职务(工作)的人,都必须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抱“对等”的负责态度,“诚信”履行相应的职责。
在一般性社会交往中: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做不“自愿”做的事情,而对于他人的“诚信”,必须抱着“对等”的尊重态度。因此,在社会活动中,谁违背了“自愿”“诚信”“对等”的道德准则,谁就破坏了道德秩序,也就是破坏了与该道德秩序相应的社会秩序,谁就会受到在该环境下生活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抵制与追究。
想一想,我们在日常管理和生活中如何实施这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