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等
【例6】沿用【例5】,根据测试和计算结果,A公司应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3 202 304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3 202 304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 202 304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 297 696元,在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公司应当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生进一步减值的,再作进一步的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