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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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题目1


题型: 单项选择题


    1.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C.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给予赔偿
    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的保险金,不能少于其所受损失
    

答案:

A

分析:

本题考察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补偿金额上应分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①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②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③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B答案中不但要发生约定的危险,而且还要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否则不赔偿。 C答案中保险标的物发生了损失,但是要看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否在约定的原因范围内。 D答案中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小于损失金额,那么保险人就只按保险金额赔偿,不会赔偿全部损失。

题目2


题型: 多项选择题


    2.保险利益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 )。
    A.不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确定的利益
    D.非法的经济利益
    E.客观存在的利益
    

答案:

BCE

分析:

本题考察保险利益的条件,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第一,合法的利益;第二,客观存在的利益;第三,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题目3


题型: 案例分析题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16日,某单位为职工钱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00年12月10日晚,钱某在工作中左足意外碰伤,进而左下肢大面积肿胀。6月17日,钱某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糖尿II型、左足外伤及急性坏疽”,当日施行左大腿中下1/3截肢术,同月30日出院。事后,钱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受理后,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法医学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被保险人钱某截肢的原因系因糖尿病并发周围血管病变引起的足部坏疽”。因此,保险公司以“造成钱某左下肢坏疽并截肢1/3的根本原因是糖尿病,而不是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钱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问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有何特点?
    如何判定本案中钱某截肢的近因?
    你认为应该作何种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方面是发生了意外伤害,另一方面必须造成了身故或残疾的事实。这里的意外伤害又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伤害,二是意外。伤害是指,必须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体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有三个要素,即致害物、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三者缺一不可。而意外是指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并且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它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突然地、急剧发生的;二是必须是外来因素导致的;三是必须不是出于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本案中虽然钱某最初受伤是由于意外,但是导致其截肢的根本原因是“糖尿病并发周围血管病变引起的足部坏疽”不是意外事故,因此截肢这一事故的近因是糖尿病并发症。 本案应该支持保险公司的判断,不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给付;理由是,根据近因原则,导致被保险人截肢的近因并非“意外伤害”,因而不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条件。近因原则是判断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多个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理赔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导致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所致,这就涉及到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适用问题。 因为任何损害都是由一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必须是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引起,而且要求危险事故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要符合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上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危险或未保危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被保险人的糖尿病是导致原告截肢的主要原因,意外碰伤仅是其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按照近因原则,保险人对本案不承担保险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体系的国家,所有的判决均需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但近因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作明确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诉讼的时候,不应直接“依据近因原则”,而应将拒付理由直接阐述为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再按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