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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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满足顾客财务需求的金融产品

三、其他财务来源

(二)政府与雇主

    
    1.政府贷款
    大多数国家政府保持着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政府贷款流向多样,出于政治压力,政府贷款一般很难收回从而很少会有利可图,但有一个例外,这就是教育贷款。
    2.社会救助
    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提供补助金防止贫困,这些补助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或者国外援助款项,通常援助前要进行贫困调查。政府也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支付补助金,比如发生洪水、地震、干旱、火灾后。补助金也可能支付给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因此可以支付给看护幼儿的人、失业人群、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给付水平由需求决定,而与受惠者的缴费水平无关,这是与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
    3.强制保险
    政府可以依靠强制性缴费提供各种保险给付,通常这些缴费会在雇主支付工资前先进行扣除。法定保险是更严格的保障形式是通过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雇主的最低支付金额,例如照顾子女的假期期间必须支付最低工资。以这种形式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给父母的生育假期、在工作场所意外死亡或伤残的劳工补偿保险、为补偿机动车意外事故中的死亡或伤残的法定第三者责任险、失业保险、公共医疗保险等。这种强制保险可能实行实际公平的保费,比如使预期给付现值等于缴费额;也可能存在富人对穷人、低风险者对高风险者的补贴。
    4.社会养老体系
    除了上述“社会救助”的一部分以外,大多数政府还强制或鼓励雇主或个人进行额外的退休金计划缴费。有些国家还在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当期国民缴纳的费用就用于支付现在的养老金,很少或根本不累积资产。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建立个人帐户型计划。
    5.除了政府可以通过雇主收取法定保险和退休储蓄计划的保险费外,雇主还可以向雇员另外提供法定计划以外的给付,像团体年金、团体保险以及其他保险,这种以团体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有着费用较低、投保简便等优势。